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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保稅區企業向區外企業劃轉外匯問題的批復
來源:本站 作者:admin 瀏覽:4048 日期:2012-4-21
匯綜復[2004]7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
你分局《關于張家港保稅區企業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蘇匯發[2004]10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保稅區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與境外簽訂合同,貨物由保稅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外企業)在區外海關報關出境,境外貨款由區內企業收 匯后原幣向區外企業劃轉時,區內企業應當持《保稅區外匯登記證》,與境外企業的貿易合同,發票,區外企業的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區內企業的收匯 (入賬)通知書辦理向區外企業的資金劃付。劃轉外匯的銀行在為區內企業辦理上述業務時,應當在區外企業的出口報關單上簽注區內企業名稱,付匯幣別,金額, 加蓋銀行業務章后退還區內企業。同時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轉匯”字樣。收到前述劃轉外匯的銀行在向區外企業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時,應當在出口收匯核銷專 用聯上注明“保稅區轉匯”字樣。
區外企業憑由上述銀行簽注內容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與區內企業的貿易合同及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等到區外所在外匯局,按規定辦理出口收匯電子數據補錄入和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此復。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