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
匯發[2004]11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進一步完善進口付匯核銷管理,規范進口付匯差額核銷業務操作,提高進口付匯核銷管理工作效率,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對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業務實行差額核銷管理,是對現行進口核銷管理規定的有效補充,旨在解決因客觀原因造成進口單位對外付匯金額與實際到貨金額之間存在差額 而不能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的問題,以進一步推進貿易便利化,減輕進口單位和外匯局的工作負擔。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應注意 向進口單位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辦法》的順利實施。
二、外匯局在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差額核銷報審業務時,應認真審核差額核銷所依據的相關資料,并做好檔案保存工作。
三、外匯局應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差額核銷分級授權審批管理的內控制度。
四、《辦法》于2005年2月1日起實施。在《辦法》實施前,總局將對進口付匯核銷計算機系統進行修改和升級,升級后的計算機系統將實現對差額核銷數據的查詢、統計、監管等功能。計算機系統的具體升級日期,總局將另行通知。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附件:《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
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進口付匯核銷管理,規范進口付匯差額核銷業務操作,提高進口付匯核銷管理工作效率,根據《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核銷差額”系指進口單位報審付匯金額與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即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中貨物單價與數量乘積)間的差額。
核銷差額分為多到貨核銷差額和少到貨核銷差額兩種類型。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大于報審付匯金額的為多到貨核銷差額,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小于報審付匯金額的為少到貨核銷差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以下情況的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業務:(一)單筆合同項下一次付匯、一次到貨、一次報審業務;
(二)單筆合同項下一次付匯、多次到貨、一次報審業務;
(三)單筆合同項下多次付匯、一次到貨、一次報審業務;
(四)單筆合同項下多次付匯、多次到貨、一次報審業務。
對進口單位差額核銷報審業務實行按合同管理。對于單筆合同項下多次報審的業務,只有當合同執行完畢,在最終一次報審時,進口單位方可申請辦理差額核銷報審手續。
第四條 對于單筆合同項下核銷差額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或核銷差額雖超過5000美元但占合同金額的比例不超過2%(含2%)的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可以直接憑企業差額核銷說明函、進口合同及其他核銷單證辦理差額核銷報審手續。
第五條 對于單筆合同項下核銷差額超過等值5000美元且核銷差額占合同金額的比例超過2%的進口付匯核銷差額報審業務,進口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要求提供其他相關材料,申請辦理差額核銷報審手續。
第六條 進口單位每月申請辦理差額核銷業務的累計差額(包括限額以上和限額以下的所有核銷差額,多到貨金額作為負數參與累加)原則上不得超過等值10萬美元(含10萬美元)。外匯局可以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適當調整。
第七條 對于單筆合同項下少到貨核銷差額超過等值5000美元且核銷差額占合同金額的比例超過2%的進口付匯差額核銷報審業務,進口單位在辦理差額核銷報審手續時,除需向外匯局提交相關的核銷單證外,還需提供單位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差額核銷說明函、進口合同,并視以下不同情況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一)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產生的核銷差額,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經有關交易所或交易所會員單位證明的行情報價材料。
(二)因進口商品質量產生的核銷差額,提供與出口商的有關往來函電及商檢機構證明材料。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可提供相關質量證明材料、書面保函。
(三)因動物及鮮貨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產生的核銷差額,提供與出口商的有關往來函電及商檢機構證明材料。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可提供相關質量證明材料、書面保函。
(四)因自然災害、戰爭、國家緊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產生的核銷差額,提供我國駐出口商所在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文件。
(五)因出口商破產、關閉、解散等原因產生的核銷差額,提供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我國駐出口商所在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文件或相關法律文件。
(六)因匯率變動產生的核銷差額,提供付匯銀行當日牌價。
(七)因溢短裝產生的核銷差額,提供商品檢驗證明、提單或貨運單等證明材料。
(八)進口合同中已約定運保費、雜費等貿易從屬費用包含在合同總貨款內對外支付的,因運保費、雜費等貿易從屬費原因產生的核銷差額,提供進口合同、稅務憑證、運保費單證及有關商業單證(進口貨物報關單已標明運保費、雜費金額的除外)。
(九)因金屬礦砂等大宗散裝貨物進口項下產生的核銷差額,提供進口合同、海關出具的進口貨物報關單情況證明、補稅證明及相應商業單證。
(十)因其他原因產生的核銷差額,提供外匯局要求的有效憑證。
第八條 對于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大于進口付匯金額的多到貨差額核銷報審業務,進口單位在辦理多到貨差額核銷報審手續時,應在《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中對進口貨物報關單的余額情況加以注明,并在“備注”欄內標注“留用”或“核銷結案”字樣。對于單筆合同項下多到貨核銷差額超過等值5000美元且核銷差額占合同金額的比例超過2%的進口付匯差額核銷報審業務,進口單位還需向外匯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差額核銷說明函。
第九條 外匯局在為進口單位辦理多到貨差額核銷報審業務時,需在“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中對進口單位標注“核銷結案”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做核銷結案處理。
第十條 貨到匯款結算方式項下進口付匯自動核銷和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資以及進口退匯等項下憑收匯憑證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的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業務,暫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外匯局在為進口單位辦理差額核銷手續時,需按規定嚴格審核差額核銷相關憑證,并在《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上標注差額核銷金額及日期,加蓋“已報審”印,按規定留存相關憑證。
第十二條 外匯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進口付匯差額核銷分級授權管理內控制度。
第十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應做好本地區差額核銷情況的匯總、統計工作,并于每月前五個工作日內向總局報送進口付匯差額核銷報審業務電子報表。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其他規定與本辦法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